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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乡镇(园区)垃圾卫生填埋场考评标准及奖惩办法
来源:环保局|0时间:2016-09-0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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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办〔2016〕20号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乡镇(园区)垃圾卫生填埋场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考评标准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桐柏县乡镇(园区)垃圾卫生填埋场考评标准和奖惩办法》和《桐柏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考评标准和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桐柏县乡镇(园区)垃圾卫生填埋场考评标准及奖惩办法
 
    为认真落实《桐柏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县要求,就做好县域内乡镇(园区)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投运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城关镇、城郊乡、县产业集聚区除外)。

    (二)县直责任部门

    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二、考评内容

    (一)县住建局

    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规定,指导监督乡镇(园区)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

    (二)县环保局

    对乡镇(园区)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投运工作进行监督、监测。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城关镇、城郊乡、县产业集聚区除外)。

    在县住建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加快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埠江、月河、毛集3镇现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要重新选址建设新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其它乡镇(园区)的垃圾卫生填埋场要求建设规范、设施完善、运行正常、规范管理。

    三、考评标准及奖惩办法

    1、设置公示牌

    公示牌内容: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处理工艺流程、建设单位。

    2、建设标准

    按照住建部门技术指导标准,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合理,必须有防渗、防雨水边沟、垃圾渗出液收集、转运设施。

    3、奖惩标准

    (1)有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改造任务的乡镇,在2016年7月31日前建成投运。9月30日前仍未建成(改造)投运的,处罚3万元(直接从其县财政专户扣除)并责令限期建成投运。

    (2)住建部门因未及时督导造成不能如期按要求建成投运的,每未完成一个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处以住建部门3000元罚款(直接从其县财政专户扣除)。
 
 
桐柏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考评标准及奖惩办法
 
    为认真落实《桐柏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县要求,就做好县域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专业户)搬迁关闭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

    (二)县直责任部门

    县畜牧局、县环保局。

    二、考评内容

    (一)县畜牧局

    对我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专业户)搬迁、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县环保局

    对我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专业户)搬迁、关闭工作进行督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

    在县畜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加快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工作。特别是对已列入搬迁关闭名单的养殖企业(专业户),要按时间节点搬迁、关闭到位,禁止出现畜禽养殖场污水直排入河现象。对已排入河道内的畜禽粪便进行清理转运。同时,要求县畜牧部门和乡镇(园区),做好搬迁关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音像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备督查检查时作为佐证资料。

    三、考评标准及奖惩办法

    1、搬迁关闭标准

    在县畜牧局、辖区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应搬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应做到畜禽搬迁1头(只)不留,彻底搬迁到位。拆除生产设施,达到不具备再次养殖条件,清理遗留的畜禽粪便、污水,杜绝对环境的污染。并由县畜牧局、辖区政府、环保局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2、奖惩标准

    禁养区内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在2016年7月底前搬迁关闭到位、达到相关标准的,由县财政对乡镇(园区)给予7万元/个补贴(养殖专业户补贴2.1万元);2016年10月底前搬迁关闭到位、达到相关标准的,由县财政对乡镇(园区)给予5万元/个补贴(养殖专业户补贴1.5万元);2016年12月底前搬迁关闭到位、达到相关标准的,由县财政对乡镇(园区)给予3万元/个补贴(养殖专业户补贴0.9万元);2017年元月31日前仍未搬迁关闭的,对乡镇(园区)按1万元/场(户)标准予以罚款并责令限期强制搬迁关闭(直接从其县财政专户扣除)。对节点内按时完成搬迁关闭任务的,对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县财政补贴数额的30%。对2017年元月31日前仍未完成搬迁关闭任务的,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处罚数额为县财政扣款数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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