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30日
桐柏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我县地跨淮河、唐河流域,是千里淮河发源地,承担着保护水源地和环境综合整治双重重任。当前,我县正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豫政〔2015〕86号)和《南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宛政〔2016〕27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为统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深化工业水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节约利用水资源等为重点,优化县域生态空间建设,深入开展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推进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
二、总体目标
至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唐河流域、淮河流域水环境稳定提高;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下同)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左右;城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县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90%以上。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县域淮河、唐河支流等重点河流环境流量基本得到保障。
到2030年,力争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基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7%以上。到本世纪中叶,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工作
(一)调整产业结构,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取缔或关闭“土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2016年6月15日前,由县工信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塑料加工、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体的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并确定关停企业名录;2016年12月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或关闭“土小”企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关闭非法采矿点。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食药工商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
专项整治九大重点行业污染。2016年6月15日前,由县工信局、县环保局负责全面排查造纸、酿造、氮肥、农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行业水污染排放现状,根据排查结果,于2016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和落实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清洁生产改造任务、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批分类推进清洁生产改造。2016年起,开展造纸、钢铁、氮肥、印染等清洁生产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上述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食药工商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
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强化县产业集聚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县环保局负责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县产业集聚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的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集聚区内受理入区项目环评审批、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2016年年底前,安棚化工专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县产业集聚区污水收集管网与县污水处理厂贯通。2017年年底前,两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将两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达标率列入园区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产业聚集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
2、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由县工信局负责于2016年6月15日前对全县需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报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严格环境准入。围绕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对在环境敏感区内和超越生态红线、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超总量排放、高污染高耗能的污染企业一律不予批准;强化污染企业停产治理、淘汰和退出。到2020年,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
3、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区域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两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旅游局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由县工信局负责于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有色金属、印染、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严重企业的排查,并于2016年8月底前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县政府根据排查结果,结合实际情况,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县域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并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备案。2020年12月底前,城区内污染较重的企业全部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食药工商局、县供电公司
积极保护城市空间。由县城管局牵头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城市蓝线现状调查并撰写好调查报告,城市规划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要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库、渠和湿地等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部门: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城关镇、城郊乡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
4、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对矿井产生的矿井水,有条件的可优先作为矿山补充用水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使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制药、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托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推动再生水用于园区内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生产、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环保局
(二)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活污染治理
5、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氮设施同步提标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治污效能。县住建局负责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方案中应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清单、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确保2017年年底前现有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处理工程,对现有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中水回用率达到30%以上;提升排放标准,至2018年所有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因子)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规定的数值。2020年实现县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到2016年年底前完成唐河流域7乡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其它乡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具备相应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规划局
6、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配套完善城区和产业集聚区收排水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17年年末,城区污水收集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
7、促进再生水利用
以县城区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区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回用水主要用于城区所有主次干道城市绿化和道路清扫。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县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
8、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由县规划局负责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桐柏县海绵城市规划方案。以淮河沿岸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为核心,打造桐柏生态空间新亮点,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区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新建绿地采用下沉式设计,对现有绿地实施下沉式、集雨式绿地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到2020年,县城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县城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规划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水利局
森林城市建设。由县林业局牵头制定森林城市建设规划,加大森林城市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森林环城、林水相依、城乡一体、稳定健康的城、林、水一体化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净化水质涵养水资源。到2018年,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绿地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平方米以上,山区森林覆盖率应达到60%以上,丘陵区应达到40%以上;河、湖、库等水体水岸绿化率达到80%以上;公路、铁路等道路绿化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各项指标大幅度提高,城市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
9、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由县住建局负责,于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我县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生、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并完成调查报告;2016年11月底前,县污泥处置场建成投运; 2020年12月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三)推进农村污染防治
10、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由县畜牧局负责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调整工作,并制定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以及关停或搬迁方案。唐河流域涉及乡镇(园区)要严格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汇水区和唐白河流域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取缔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16〕10号)要求,于2016年年底前搬迁或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县域其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于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到位,且位于耕地内的养殖场各设施和构筑物要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后进行复垦,不能复垦的进行生态恢复,非耕地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设施要全部拆除,其余构筑物可转为其它对环境没有污染影响的生产、生活用途。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取得相应的环评审批。县畜牧局要进一步严格畜禽养殖场(户)的管理工作,禁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一律予以取缔。
2016年12月底前,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完善环保设施,建设粪污治理设施,粪便制肥、废水发酵后作沼液还田,做到综合利用,不污染环境;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杜绝零、散、乱的养殖现象,养殖小区外禁止畜禽养殖;新建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桐柏县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桐柏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实施总量控制,以地定畜。
牵头部门:县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
11、种植业污染控制
由县农业局负责于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实施《桐柏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明确具体防治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2016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77%,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7%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质监局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化肥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区域试行退地减水,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抗旱节水品种,种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取用120米以内的中深层地下水灌溉项目一律不得新批;已批准的应逐步取缔。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
1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统一综合整治连片村庄。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美丽乡村试点、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移民安迁村、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城区周边等环境敏感流域、区域,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大力推进县域唐河支流、淮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等重点区域所涉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16年年底前,该区域所涉及乡镇(园区)要完成集镇区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建设任务;2017年年底前,该区域所涉及的乡镇重点村庄全部建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并投运,确保镇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要求的排放标准。2018年起,其他有条件的村庄根据自身情况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不影响当地地表水水体功能。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在全县各乡镇镇区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建造砖混结构垃圾池(或钢质垃圾箱),建设规范垃圾卫生填埋场,配备垃圾运输车辆和保洁员。按照“户收集、乡镇转运、处理”的模式,各户生活垃圾定点投放至垃圾池(或垃圾箱),乡镇负责将每个垃圾池(或垃圾箱)的垃圾统一收集并集中送至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聚力县城垃圾场较远、因运送成本高需自建垃圾填埋场的乡镇(园区),必须规范设计建设,达到防渗和卫生填埋要求。2016年12月底前,未建设或需新建垃圾填埋场的乡镇需建成投运。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城管局、县农业局
土壤污染治理。在全县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按照敏感区优先的原则,以淮河、唐河两侧、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区周边的农田进行取土化验,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开发利用现有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成果,通过田间试验,设计不同作物的施肥配方,指导农民进行配肥施肥,大力进行示范推广,在2016年—2018年分别完成总耕地面积30%、30%、10%的测土配方施肥任务。
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推进化肥和农药的减量化施用,引导和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建有机农产品基地。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质监局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河流环境流量
13、控制用水总量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我县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按照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分年度用水计划,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要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水抽采的监管。县水利局负责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的封井方案,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开展自备水井封井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由县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县地下水利用和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坚决禁止未经审批凿井开采地下水。2017年12月底前,由县水利局负责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
14、提高用水效率
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和循环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住建局
工业节约用水。加强我县电力、造纸、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高耗水、重污染工业行业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用水量和排污量,完善取水、排污计量设施,加强对计量设施的监管,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质监局
强化城镇节水。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推进节水型城市、单位(企业、小区、公共机构)创建工作,鼓励推行一户一表节水改造,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
发展农业农村节水。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加强田间高效节水、推广和普及农业节水技术等措施,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加强畜禽养殖节水技术推广及设施改造。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通过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全面普及计量设备,推行村镇集中供水,合理利用多种水源等,逐步提高农村生活节水水平。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畜牧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5、保障环境流量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加强水质水量联防联控,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以保障水环境质量达标为目标,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合力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满足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环境流量。县水利局负责河湖库水量协调调度管理,发挥水库闸坝等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16、加大湿地和水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在继续完善建设现有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基础上,扩建一批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由县林业局负责在淮河、唐河等重要流域开展湿地调查和保护,规划建设湿地,利用湿地系统中的植物、基质、微生物以及众多环境因子,对水中污染物进行降解、净化,改善水质和生态环境。实施最严格的湿地开发政策,所有湿地禁止房地产开发、工业生产、建设大型娱乐设施、采石、采砂、取土,禁止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的行为。湿地调查与规划必须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县环保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17、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域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县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逐步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
牵头部门:县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和《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严格控制调整。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县环保局牵头,全面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及时解决评估发现的问题,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各类标志牌、界碑和界桩,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评估,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2016年开始每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一次常规指标监测;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
城市供水企业要确保供水设施和管线等埋地设施质量良好,加强供水设施巡检、定期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增加对供水企业进厂、出厂和管网水的日常监测项目和频次,制定并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方案,配备相关物资和设备,完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生产调度等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城管局
18、农村饮水安全保障
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自2016年起,各乡镇(园区)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专项检查范围,开展执法检查。对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尽快建立完善县级水检测中心,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千吨万人”规模以上(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尽快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19、防治地下水污染
建立地下水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重点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由县商务局负责对加油站地下油罐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2017年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局
(六)加强重点流域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20、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方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自2016年6月 底起向社会公布。由县环保局负责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工信局
21、强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由县环保局负责完成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县域唐河流域、淮河流域水质全面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阶段整治目标按期实现。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
22、推进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大力推行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由县发改委、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对城区内河制定分年度整治计划。着力推进城市河流清洁整治工程,优先实施污染源头治理,使全县城规划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定期公布公众对城市河流满意度调查结果。重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由县水利局和县城管局负责进行黑臭水体整治,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6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18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内河已经断流的,要保持河流原貌,实施清障清淤,保障内河行洪功能,两岸要实施绿化、美化、护岸,增加城市绿地,形成有效生态空间。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
2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对唐河、淮河流域支流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
保护水质良好湖库。对水质较好的水库,由县环保局负责制定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建立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自我恢复能力明显增强。根据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养殖结构和规模,实施退养还湖工程,依法取缔网箱养殖,规范围网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
开展河湖水生态修复。探索开展河湖原位生态修复,合理采取生态清淤、生态河岸、生态渗滤岛、水生植物、生态基等生态净化措施,提升水体自净功能,恢复生态功能。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原地和迁地保护,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状况评估,试点开展河流水生态修复工作。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唐河、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由县环保局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县直、替代等措施。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委
24、严格防范境风险
县环保局负责对沿河库工业企业、产业集聚区环境风险等状况进行调查,确定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对重点风险源环境和监控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安监局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积极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各个阶段的工作。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强化应急值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事后调查和损害评估制度,防范次生环境事件的发生,以提高应急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能力。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委
25、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由县环保局负责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的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明确控制目标。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水污染防治成效
26、健全法规规章,完善标准体系
研究出台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下水管理、良好河库保护、环境监控、环境监测、环境流量保障等规章办法。落实国家、省、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
27、加大执法力度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县环保局负责开展重点河流、重点行业环境保护大检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检查,2016年11月底前督促整改到位。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食药工商局、县供电公司
28、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搭建流域多目标、多部门综合水环境管理决策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整合、水质监测与评价、污染源管理、未来趋势预测、风险预警与应急等多种功能的有机融合。建立健全河流断面水质异常情况下涉水污染源追查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气象局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市地表水监测断面和考核相关要求,调整市控断面地表水监测断面,增补或优化跨市、县界地表水断面监测点位。2017年12月底前,重点监控企业要安装和完善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2016年12月底前,所有国、省控重点排水污染源建成企业环境监测站并开展日常监测工作;2017年12月底前,所有市控重点排水污染源建成自身环境监测站并开展日常监测工作。提升饮用水水源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9、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2016年起,具备条件的乡镇(园区)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县物价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价格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建立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继续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
牵头部门:县物价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
完善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成本,加强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
牵头部门:县物价办、县住建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
积极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
30、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产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制定桐柏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人行桐柏支行
配合部门:县金融办、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完善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适时调整水环境生态补偿标准。合理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尽快完成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31、强化科技支撑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保护及修复、湿地恢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节约集约用水、企业清洁生产等先进适用技术,为全县水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产学研合作,加快建立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一批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环保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
牵头部门:县科技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废止妨碍形成全县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培育,扩大市场规模。严格环境监管,规范环保市场;转变政府职能,拓展市场空间;综合运用技术、经济等手段,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
完善第三方治理机制。加快落实《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方责任,规范合作关系。以生活污水处理、产业集聚区集中治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为重点领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32、完善资金投入模式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基金、融资租赁等环境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推广收费权质押、股权质押、项目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等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工作方案实施。县财政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适应水污染防治任务需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搬迁及污染防治、节约用水、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重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廊道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考核
33、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是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按照碧水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好城市河流整治措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措施和良好水体保护措施,明确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建立完善“河长制”,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覆盖桐柏县水域范围内的所有河道,确保每条河、每个河段都有河长,都有责任人,全县所有河道溪渠都有人管护。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
3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县政府建立由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5、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尤其是省、市管企业要带头落实,县产业集聚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工信局
36、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县政府与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和县直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环境质量目标责任体系。每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乡镇(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同时,要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进行通报批评,组织、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县监察局
责任单位: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二)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7、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水利局
加强舆论引导。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及时、准确收集水环境保护舆情动态,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分析和应对。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广电中心
38、积极扩大公众参与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县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攻坚的关键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实施硬措施、采取硬办法,确保全县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质量目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