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6日
桐柏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修订)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 〔2014〕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有关规定,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结合我县实际,特修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救助的相关精神,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机制,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2、坚持简便易行、救急救难、分类施救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坚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整合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源,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平台共用、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提高我县的医疗救助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救助对象
户口所在地为桐柏县的:
(一)城乡居民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特困群体。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参合。参照桐柏县当年度新农合缴费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资助。
2、资助参保。参照桐柏县当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救助病种。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2、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患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按1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50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1、重大疾病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心脏瓣膜手术、伴有严重并发症糖尿病、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2、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经医保或新农合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剩余部分按70%比例救助,其中,患一般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3000元,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5000元。
(2)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经医保或新农合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0%比例救助,其中,患一般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4000元,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6000元。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医保或新农合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剩余部分按90%比例救助,其中,患一般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5000元,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7000元。
(3)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经医保或新农合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剩余部分按70%比例救助,其中,患一般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4000元;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6000元。
(4)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经医保或新农合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救助,其中,患一般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3000元,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5000元。
(5)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项救助标准的,只享受比例最高的一项。
四、重特大疾病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体因重特大疾病就医,超过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因病致贫的,经医保或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150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合参保
在每年10月1日前,民政部门将实有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人员名单提供给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资助金额,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再发放到资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门诊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患门诊救助范围内的疾病,凭诊断证明、病历、门诊结算单、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材料到所在乡镇(园区、景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乡镇(园区、景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县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相关资料,县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三)住院医疗救助
1、住院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身份,出示相应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入院三天内核准患者: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在系统软件网上发出接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申请,请求核验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2、同步结算。网上核验通过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出院结算时,到所在医院农合办或医保办直接进行“一站式”同步结算,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手工结算。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之外的医院就医时,转院前由指定医院(县人民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到县民政部门签章备案。出院后向所在乡镇(景区、园区)、村(社区)提出申请,再凭转诊证明、住院证、诊断证、病历首页、住院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红色印章)、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单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据、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单据、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户籍地村(社区)核实后,报乡镇(景区、园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乡镇(景区、园区)民政部门每季末向县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相关关资料,县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及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对于未参保参合的低保对象,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预计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计算其个人负担费用。
六、医疗机构救助资金结算
医疗机构救助资金的结算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同步结算”的方法:定点医疗机构凭“一站式”网络平台下载的桐柏县住院救助明细表、桐柏县住院医疗救助单、救助对象住院资料(一人一档),每月末到县民政局办理结算手续,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汇总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批拨付后将救助资金拨入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七、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建立桐柏县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本级匹配医疗救助资金;
(三)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八、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被救助对象的监督和管理,要与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要严厉打击冒名顶替、伪造单据、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对违规骗取救助资金的被救助对象可采用取消低保或五保资格等措施。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匹配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将医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低保对象的医保相关信息。
(四)卫计部门负责提供新农合终端联网信息和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要认真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申请程序,核查其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身份,对未核查或错核查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资格。
(六)民政、财政和卫计部门应采取拒绝支付和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惩处定点医院乱开方、乱收费和医患合谋等违法行为。
(七)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本方案可根据上级救助政策变动和救助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方案及救助标准。
十、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桐柏县城乡医疗救助方案(试行)》(桐政办〔2009〕56号 )同时废止。
十一、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