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9日
桐柏县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务院〔2014〕47号)规定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实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坚持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相互衔接配合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户籍属桐柏县且居住本县一年以上的: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三)因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人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新农合或医保、医疗救助、各种保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个人仍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视家庭困难程度,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给予6个月的住房租赁补贴。
(三)贫困家庭子女高中阶段、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困难家庭,在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各种补贴、救助、帮困之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以下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以下适当救助。
(五)救助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含300元)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园区、景区)政府(管委会)审批,直接发放;救助金额在 3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年内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救助次数不能超过2次。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法定赡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七)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临时救助范围。
五、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各类证件原件,如实填报《桐柏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
(3)具体致困原因的相关证明;
(4)本辖区居民且居住一年以上证明;
(5)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承诺(家庭年收入、房产、车辆)。
2、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将申请情况在村(居)委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园区、景区)政府(管委会)审核。
3、审核:乡镇(园区、景区)政府(管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所在乡镇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园区、景区)政府(管委会)报送的审核材料,经调查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乡镇并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直接到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给予救助,事后完善相关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六、资金筹措、管理与发放
(一)资金的筹措
1、各级政府投入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2、城乡低保结余资金;
3、彩票公益金;
4、社会募集的资金和物资。
(二)资金的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
(三)资金的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园区、景区)政府(管委会)发放,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现金发放为辅。
七、责任追究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明确审批权限,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一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