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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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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桐柏县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桐柏县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遵照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宛教人〔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让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
二、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
三、认定依据
(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三) 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身份认定主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教师任教情况的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教学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表彰情况等;个 人提供并经乡镇(园区)认定工作机构核实的、能证明其任教情况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培训证、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并由3名公职人员出具的证言证明。
(四)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四、补贴标准与计发时间
1、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2、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10月,即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满60周岁者,从2012年10月起享受养老补贴,不满60周岁者,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五、工作步骤
(一)学习宣传、制定方案阶段(2013年4月18日至4月28日)
各乡镇 (园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我省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迅速将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政策精神传达下去。在本方案的基础上, 各乡镇(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审核认定办法,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节点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 工作。各乡镇(园区)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审核认定办法,须报经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个人申报阶段(4月29日至5月15日)
凡属1989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公办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原民办教师和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任教乡镇(园区)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机构填写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承诺书(附件6),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本方案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年龄和教龄认定条款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和复印件及单位、个人的证明证言等。
(三)乡镇(园区)初审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
乡 镇(园区)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客观公正、严格认真的审核查证,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要在本人所在乡镇(园 区)、村委和原任教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不少于两周时间的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再次公示,如还有异 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由乡镇(园区)专项工作机构予以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园区)专项工作机构填写《桐柏县    乡镇(园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2),由乡镇(园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申请认定的全部原始材料和加盖乡镇(园区)公章的复印件 。 
(四)县审复核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对乡镇(园区)上报的补贴对象和原始依据,由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补贴的对象、教龄和享受时间进行复核认定,并逐人出具认定结果,结果要在县、乡、村及原任教地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周。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五)补贴资金发放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
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市、县承担比例为3∶2∶5。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级审核认定的人数和标准,积极筹措落实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数额,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足额拨付给人社部门。按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对 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事关全县社会大局稳定。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原民办教师养 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的实施工作。各乡镇(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 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严明纪律
落 实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原则,切实做到以原始凭证为依 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园区)和县政府有关 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顺利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年龄和教龄认定工作。
(三)明确职责  
县 教育局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年龄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县人社、财政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将省、市、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县人社局;县人社局 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并出具是否被其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县监察局对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 监督监察,对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的案件,依据政策进行严肃处理。县信访局负责督促乡镇(园区)做好原民办教师群体的信访稳定工作。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出具是 否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开除或辞退证明。县公安局负责出具户籍证明和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县企业养老保险局负责出具是否参加职工 养老保险证明;县档案局负责提供查找有关原始资料。
各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并出具是否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证明,同时将初审结果上报县教育局,并对照《实施方案》精神,配合财政、人社部门做好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四)确保稳定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附件:
1、桐柏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桐柏县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及年龄认定实施细则
3、桐柏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报材料(封面)
4、桐柏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报材料卷内目录
5、桐柏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表
6、桐柏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承诺书
7、桐柏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证人证言
8、桐柏县原民办教师申请养老补贴身份和教龄认定调查报告
9、桐柏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10、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粘贴处
11、原始物证复印件粘贴处
12、桐柏县    乡镇(园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花名册(样表)







附件1:
桐柏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荣印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文忠  享受副县级待遇
成  员:丁严冰  县政府办主任
        何中卿  县监察局局长
        常  宏  县信访局局长
        朱长江  县财政局局长
        方  瑞  县人社局局长
        王玉清  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陈华义  县教育局局长
        徐冰杰  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局长
        方忠明  县企业养老保险局局长
        殷家恒  县档案局局长
        刘  恒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陈华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桐柏县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及年龄认定
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园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 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园区)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原任教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 门。曾在原平氏高中、毛集四中任教的原民办教师分别在平氏、毛集两地申报、认定。在两个以上乡镇(园区)任教的原民办教师到户籍所在地并任过教的乡镇(园 区)申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任过教的在任教时间较长的乡镇(园区)申报,将在其他乡镇(园区)任教依据提交到申报乡镇(园区)一并认定,同时在所有任教地 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
3、各乡镇(园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园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核实后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5、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6、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认定。
二、教师身份认定办法
申请人必须提供的材料有:
1、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居住地村委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3、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4、人社部门出具的未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在以上4条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教师身份认定:
(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纳入计划内退养者身份认定办法:
1、1989年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两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齐全的,可直接认定其原民办教师身份;
2、名册上有申请人名字而本人无“两证”和申请人有“两证”而名单上没有本人名字者,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三个以上人员证言,由乡镇(园区)领导小组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其原民办教师身份;
3、名册上没有名字且本人无“两证”者,按其他计划外民办教师认定办法进行申报。
(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认定办法:
1、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齐全的,可直接认定其原民办教师身份;
2、名册上有申请人名字而本人无证件和申请人有证件而名册上没有本人名字者,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三个以上人员证言,由乡镇(园区)领导小组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其原民办教师身份;
3、名册上没有且无证件者,按其他计划外民办教师认定办法进行申报。
(三)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认定办法:
1、档案管理部门存放的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和原始下放证齐全的,直接认定其教师身份;
2、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和下放证缺一者,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三个以上人员证言,由乡镇(园区)领导小组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其公办教师身份。
(四)其他计划外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办法:
申请人需提供1979年桐柏县民办教师审批表、1982年及1986年民办教师整顿考试准考证或辞退证、当时任教学校发放工资花名册、学校工作人员花名册、会议签到簿、大队或生产队工分登记册、任教期间的教育教学有关荣誉证书、教案、照片等能证明自己任教的原始物证材料。确实没有物证的,需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由乡镇(园区)领导小组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可。
三、教龄认定办法
教龄认定主要依据县、乡、村存放的当年工资发放底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任教年限的原始材料。确实没有原始物证的,需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由乡镇(园区)领导小组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可。
对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教龄认定工作按以下顺序进行:
首先认定按要求提供工资底册的,其次认定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并能够反映其任教情况的,最后对既无工资底册又无相关材料者,由个人申请,参照县政府出台的相关办法予以认定。
四、年龄认定办法
原民办教师的年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园区)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坚持认定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顺利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二)需到县档案馆、教育局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各乡镇(园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以乡镇(园区)为单位集中查阅。
(三)需要出具证人证言的,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本县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附件3:
  桐柏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报材料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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