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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来源:|0时间:2015-05-11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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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县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监督,确保县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合规使用,严防国家建设资金损失浪费,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南阳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
    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筹资渠道和供资形式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由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或通过财政统筹安排的建设资金、使用社会捐赠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查、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对非国有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根据企业法人代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项目的预(概)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二、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工程前期的审计。重点审查立项程序,把好投资决策关。按照国家投资、基建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审查项目决策立项的程序,防止违反决策程序、擅自立项的行为发生;审查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充分性,防止可行性论证变为“可批性论证”的倾向;同时将效益审计和重大项目决策透明化、民主化、法制化、社会化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有关部门规范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审计建设资金的来源及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审查原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否合规合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南阳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开工前,报请审计机关进行开工前审计。
    (二)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审计。工程项目招投标不能替代审计,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后,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审计监督,把工程标的制作的规范性、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招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评标定标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的重点,严防招投标中可能隐藏的水分。在注重主体工程招标的同时,还要强化配套、附属等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防止配套工程不经招投标竞争而滋生腐败的现象。
    建设单位应按中标价款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以审计结果为价款结算依据”明确写进合同,建设单位应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
    (三)施工管理及监控的审查。要审查监理单位的选择方式和资质,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以及是否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及其他监理的内容是否进行了监理并办理了有关签证手续,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结合项目施工管理和控制检查,促进项目建设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
    (四)竣工决算审计。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减少经济损失,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审查建设项目的各类税费是否及时足额交纳,以防偷漏税费等行为的发生。
    三、审计监督的相关措施
    (一)要对重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大型重点工程设置专职联络员,实施跟踪审计,对工程的前期费用、其他费用、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进出,隐蔽工程等,直到工程款支付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现场勘查,按照设计要求,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取证,取得审计第一手资料,防止事后一些隐蔽工程无法取证的问题发生。招投标后的工程如发生变更必须将变更资料及时报审计机关备案。
    (二)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监督。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地编报决算,并推行审计承诺制,对提供决算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审计出的施工企业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部门可按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按违纪金额处以20%的罚款。
    (三)要切实搞好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审计监督。凡属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四)要切实加强对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的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支付,并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对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监理单位不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理,收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要依法实施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供有关资料报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报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凡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不得结算完毕,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会计核算中心不得对其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核算,否则,按舞弊论处。
    (六)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各类资金的全面审计监督。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对在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不经批准擅自处理固定资产和低价出售固定资产的行为,审计机关应予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移送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审计机关应予收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要切实加大对违规建设项目的处理、处罚力度。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审计机关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要切实保证建设项目审计力量、经费的落实。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建设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将国家建设项目委托有工程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负责。但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财政部、发改委、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监察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县审计机关每年应向县政府报告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公布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为了保证基建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解决投资审计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及工程审计相关费用,对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应按审减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工作经费并按时拨付。
    (九)要在建设项目审计中严守纪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甚至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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