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县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坚决制止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建房、植树、取土等违章作业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所有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均为保护范围。架空电力导线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地面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0千伏及以下为5米,35千伏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在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栽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或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凡在保护区内栽种的树木,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天之内,由所属单位或个人全部砍伐完毕;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由所属单位或个人予以拆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变电站和架空线路两侧向外延伸300米区域内放风筝及燃放花炮,庆典彩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杆塔及拉线的保护范围内修筑道路,不得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10米(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5米)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等活动;在规定范围之外掘土、挖坑,不得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滑坡、损坏电力接地装置及改变其埋设深度。
六、城建、规划部门要把电力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规划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电力部门在规划内施工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房的单位或个人,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筑许可证。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它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公安、规划、交通、林业等部门要同电业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电力线路的防护工作。对护线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各级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采取得力措施,尽快侦破,坚决打击,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8265944、95598(免费)。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