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县气象局
  桐柏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桐柏县气象局概况及领导机构名单

(索引号:NJ560-0101-2008-00001 生成日期:2008-05-20 发布机构:县气象局)
    桐柏县气象局位于县城关镇大王庄北,始建于1957年,原址位于县农业局院内,新址建成于1979年,为国家一级气象观测站,自动气象观测站建成于2005年10月。现有在职干部职工8人,退休同志6人,主要承担国家和省市气象局指定的地面气象观测、天气预报、农业气象服务三大业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国务院412号令》、《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律的规定,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检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及升放系留气球等的管理职能。
单位下设二个科室:业务科、科技服务科和一个办公室。
局长:李明章
副局长:陆红权
党支书:陈振丽
桐柏县气象局
2008年5月20日


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及依据的法律法规

(索引号:NJ560-0901-2008-00002 生成日期:2008-04-25 发布机构:县气象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执行起始时间

审批形式(审批、核准、备案)

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

1、填写《施放气球申请表》;2审查合格后签发同意施放。

国务院412号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日内

审批

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

1、提交所需资料名称;2、审查后同意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国务院412号令、《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九条

10日

审批

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施工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发施工许可证;图纸审核需填写审核登记表,提交有关防雷图纸;竣工验收需上报竣工验收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412号令、《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一条、《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七、第九条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第十七条。

3-5日

审批



桐柏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预案

(索引号:NJ560-1201-2008-00003 生成日期:2008-04-25 发布机构:县气象局)
   

汛期气象服务是全年气象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过程的科学指挥和组织管理,确保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经桐柏县气象局局务会议研究制定了《桐柏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预案》。

一、重大气象灾害标准

正常年份我县汛期时段为6月1日至8月31日,特殊年份汛期是否提前或者延迟按照省气象局业务处通知执行。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天气的特点和预报服务的需求,定义汛期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标准如下:

(一)预报或者实况已出现暴雨降水天气;

(二)预报或者实况已出现强对流天气;

(三)县域内三座水库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主要河道接近或达到分洪水位(以县防汛指挥部通知为准)。

二、确定灾害性天气

(一)汛期中,业务科负责依据天气会商或天气实况,判定符合重大气象灾害过程的前两条标准时;

(二)汛期中,当业务科接到市气象局和镇平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后,出现符合重大气象灾害过程的后两条标准时;

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预案流程

(一)确定出现重大气象灾害时,由当班值班员向局长汇报。业务正班、副班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召集全体业务人员进行天气会商(包括与市气象台和临近有关县局的会商),及时做出准确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重要天气预报等气象信息。

(二)由办公室负责做好播发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重要气象信息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局长、副局长亲自向县委及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汛指挥部门汇报气象灾害的情况。

(三)由办公室负责向广播电视局传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或重要天气信息,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重要天气信息。

(四)通过在无线和有线电视多频道紧急插播或游动字幕等方式加强对重要气象信息的发布密度。

(五)通过短信平台向县委、政府、乡镇主要领导,防汛相关部门和三座水库的主要负责人发布突发气象灾害信号及重要天气信息。

(六)把突发气象灾害的实况向市专业气象台汇报,通过“12121”平台向领导和社会发布